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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和各类违约金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适用?

更新时间:2024-05-18   浏览次数:770 次 标签: D79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违约金等确定支付条件计算违约金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和各类违约金参照合同约定适用没有法律依据。
【注解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损失大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
【注解3】(1)违约金条款并非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亦应认定无效;(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是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21号

解读:《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2款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损失大小无法确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除此之外,当事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违约金等确定支付条件计算违约金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Ⅱ(3)【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和各类违约金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除此之外,当事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违约金等确定支付条件计算违约金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21号

【裁判摘要】(1)施工合同无效仍应参照当事人之间对建设工期的约定来认定是否逾期完工;(2)违法借用资质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逾期完工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案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虽然无效,但在被认定无效之前双方在履约时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案涉工程是否逾期完工,仍应参照当事人之间对建设工期的约定来认定。......案涉工程并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完工,原审据此确认案涉工程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并无不当。李××作为违法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一方,原审判令其对因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给顺宝公司造成的损失与瑞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裁判摘要2】(1)违约金条款并非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亦应认定无效;(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是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并非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案涉合同因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违约金条款亦应认定无效。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是工程价款,并不包括违约金。二审法院未查明顺宝公司具体损失情况,简单参照案涉合同关于300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判决瑞华公司、李××连带赔偿顺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亦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顺宝公司因迟延交房而向购房者承担了25534841.76元的赔偿责任,因此,顺宝公司因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的损失金额确定为25534841.76元。瑞华公司、李××应就顺宝公司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