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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但是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何认定签证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5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注解】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文章摘要2: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但是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何认定签证的效力?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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