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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但是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何认定签证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4-05-25   浏览次数:7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文章摘要2:

解读: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Ⅰ(19) 【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但是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何认定签证的效力?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77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在签证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签证单形式、程序以及所载内容的认可,虽然签证单的形式没有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程序,但签章单仍然有效——第一部分是31份经济签证单,每份经济签证单上均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同时在“工程量及价格变化计算”栏内均明确载明增加或减少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第二部分是11份经济签证单,每份经济签证单上虽仍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但在“工程量及价格变化计算”栏内只注明“附预算表”,没有载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具体数额,后面虽然附有《工程概(预)算书》,但没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也没有其他认可所附《工程概(预)算书》内容真实的证据。......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必须由三一公司项目经理审核,基建部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基建部公章后生效,并且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完成后按设计变更的结算方法进入结算,中兴公司必须在7天内提交变更预算,31份经济签证单也没有完全按照上述程序签字、提交和审批。但是,31份经济签证单对于签证事项、签证原因、工程量变化、价格计算和增减数额均有明确陈述,又得到了监理单位的盖章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三一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终对经济签证单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经济签证单所载内容的认可,并据此确认经济签证单真实性,是正确的。......11份经济签证单上虽然加盖了三一公司公章,但只能证明三一公司和监理单位认可确实曾经发生了这部分经济签证单上记载的有关窝工等内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三一公司和监理单位认可中兴公司在这部分经济签证单后所附《工程概(预)算书》所载明的具体工程内容和价款数额,在一审法院经释明明确要求中兴公司进一步举证或申请司法鉴定而中兴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其关于11份经济签证单的主张,并无不当;中兴公司认为其提交的11份经济签证单形式要件齐备,只在经济签证单首页加盖公章就完全可以证明三一公司已经审核,不在这部分经济签证单后所附《工程概(预)算书》上签字或盖章完全是三一公司责任的上诉理由,尚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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