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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是否可以认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更新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7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白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适用该规定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不得在文书中表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合格”。(2)同时应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文章摘要2:

29.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是否可以认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白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适用该规定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不得在文书中表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合格”。同时应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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