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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商品房工程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发包人能否向承包人主张赔偿?

更新时间:2024-05-18   浏览次数:7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应当由承包人进行赔偿。(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发包人实际赔付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赔偿该部分损失的,应当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但不足以填补发包人实际赔付购房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超出逾期完工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应以发包人实际损失额为限。

文章摘要2:

解读: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应当由承包人进行赔偿。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发包人实际赔付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赔偿该部分损失的,应当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但不足以填补发包人实际赔付购房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超出逾期完工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应以发包人实际损失额为限。


法条链接:

35.商品房工程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发包人能否向承包人主张赔偿?

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应当由承包人进行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发包人实际赔付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赔偿该部分损失的,应当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但不足以填补发包人实际赔付购房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超出逾期完工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应以发包人实际损失额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发包人与购房者之间的约定,如果约定的赔偿比例明显过高,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后,酌情予以认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经典案例: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再111号

【裁判摘要】停窝工违约金已经超过逾期办证违约金,再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不予支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福建龙×公司尚欠福建×建公司工程款21,852,993元及利息,案涉工程至2015年4月2日福鼎市住建局同意在福建×建公司未提供材料证明福建龙×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证明的情况下给予竣工验收备案,并给予办理房屋所有证。即因福建龙×公司拖欠工程款项造成《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证明》无法按时开具,进而导致竣工验收备案无法及时办理。综上,案涉双方既有对部分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由谁提交存在争议,且福建龙×公司对工程无法及时竣工验收备案造成逾期办证亦存在过错,因此,本案工程无法及时竣工验收备案造成逾期办证的过错,不能完全归责于福建×建公司,福建龙×公司认为福建×建公司应当为工程无法及时竣工验收备案造成逾期办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依据,不应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福建×建公司应支付给福建龙×公司的违约金为19,960,000元,超过了福建龙×公司在本院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约7,500,000元)和本案依《专项审计报告》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7,353,979元的总和,故应当认定上述判决确认的违约金已涵盖本案福建×泽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福建龙×公司再行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531号

【裁判摘要】施工人逾期竣工造成发包人利息、管理费以及业主延期交付赔偿金等实际损失应予赔偿,发包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可酌情予以调整——关于原判决确定恒泉公司应支付诚信公司100万元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日为2008年6月10日,按照双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2007年10月30日计算,恒泉公司已逾期竣工220余天,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给已经在施工期间内支付了13,810,664元工程款的诚信公司造成了利息、管理费用及对业主延期交付的赔偿金等实际损失,恒泉公司依法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依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恒泉公司承建的两栋楼均逾期交付,其应承担共计200万元的违约金。一、二审法院在恒泉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诚信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恒泉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将约定违约金调整为100万元,系对恒泉公司的权益予以了充分考虑,此项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96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因承包人工期延误向购房业主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承包人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逾期交工损失。

【裁判摘要】合同无效,发包人和施工人对工程逾期交付造成逾期交房违约金均有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按照同等责任均摊逾期交付损失——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应当认定无效,但合同约定成龙公司工期为450天,如成龙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期每提前一日或推后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对等奖惩。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成龙公司自2008年4月28日入场施工,2011年9月29日工程竣工,逾期交工789天。锦泽公司因成龙公司工期延误于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向购房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019972.85元,有付款凭证为据。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对工程逾期交工均有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双方按照同等责任均摊上述逾期交工损失,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423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向购房者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工期逾期延迟交房的工期索赔诉讼请求——关于凯帝公司主张的向购房户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总计1580222元是否应当作为其损失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凯帝公司为证明因泰诚公司工期逾期迟延交房,向购房户支付了延迟交房违约金,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一审提交的由购房户签字的收条、二审提交的有其和购房户签名的接房相关费用明细。就该两组证据,尚不能够证明凯帝公司已经向购房户支付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二审判决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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