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更新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612 次 标签: 民事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首次开庭 重新仲裁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下一篇: 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