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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异议能否提起上诉?

更新时间:2023-01-07   浏览次数:6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2)执行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异议,异议人应当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上诉。

文章摘要2:

【注解】执行复议不予受理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人救济途径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不能对裁定提起上诉。

解读:(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2)执行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异议,异议人应当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166号

【裁判摘要】本案山东高院和济南中院裁定中将申诉人淄华公司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为由提出的异议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但其驳回异议的理由是,淄华公司的异议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故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异议人的救济途径也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相当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济南中院在裁定中告知复议途径及山东高院进行复议审查,并无不当。申诉人所称山东两级法院裁定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混用,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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