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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针对同一少缴税款行为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能否作出不同金额认定?

更新时间:2023-01-12   浏览次数:4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标准高于行政处理决定,如纳税人存在因误解政策或计算错误原因等少缴税款的非主观故意行为,通常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可能会出现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金额可以低于处理决定的情形;(2)如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少缴税款的类似情形,税务机关针对同一少缴税款的行为作出两种不同标准、不同金额的认定,进而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摘要2:

解读:(1)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标准高于行政处理决定,如纳税人存在因误解政策或计算错误原因等少缴税款的非主观故意行为,通常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可能会出现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金额可以低于处理决定的情形;(2)如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少缴税款的类似情形,税务机关针对同一少缴税款的行为作出两种不同标准、不同金额的认定,进而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典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02行再3号

【裁判摘要】(1)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标准高于行政处理决定,如纳税人存在因误解政策或计算错误原因等少缴税款的非主观故意行为,通常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可能会出现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金额可以低于处理决定的情形;(2)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少缴税款的类似情形,税务机关针对同一少缴税款的行为在同一日作出两种不同标准、不同金额的认定,进而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处以一种额外的或者附加的义务,这种额外或附加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证原来规定的行政义务的履行,如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等,而行政处理是让当事人履行原来该有的法定义务或不是附加的额外义务。本案中,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系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两个行政行为,二者关系紧密,在少缴税款认定上具有极高的共通性。差别主要体现在前者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故意,因行为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地少缴税款应亦予以追缴,但免于行政处罚;后者在事实认定上必须有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即采取了偷税的手段。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因为发现全新彩钢公司少缴增值税,故税务机关要求全新彩钢公司把少缴的税补缴,实质上是让企业履行原来该有的义务,而没有增加新义务。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标准高于行政处理决定,如纳税人存在因误解政策或计算错误原因等少缴税款的非主观故意行为,通常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可能会出现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金额可以低于处理决定的情形。但经审查,案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少缴增值税税款中不存在全新彩钢公司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少缴税款的类似情形。税务机关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认定的全新彩钢公司何种少缴增值税行为应科以行政处理而不应科以行政处罚,故税务机关针对全新彩钢公司的同一少缴税款的行为,在同一日作出两种不同标准、不同金额的认定,进而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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