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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更新时间:2023-02-04   浏览次数:1000 次 标签: D687【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D69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之规定。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文章摘要2:

【注解1】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
【注解2】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1)法院终本或者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2)法院未作出终本或者终结执行裁定书,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1年之日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之日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
【注解3】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何时起算?——(1)《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是”规定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4种情形;(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一般保证人存在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时开始起算。
【注释】(1)《民法典》第694条仅仅适用于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形;(2)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已经没有意义(债权人已经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了)。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之规定。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A.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终本或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算——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第3项、第5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理解与适用】所谓“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即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已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项、第5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此时,一把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自前述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82-283

B.法院未作出终本或者终结执行裁定书,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1年之日起算,但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1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1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2)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备注:采主观说) 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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