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动履行部分保证义务能否认定放弃先诉抗辩权?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768 次 标签: D687【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文章摘要:

解答: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动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保证义务的行为,能否认定其以实际行动放弃了先诉抗辩权,目前没有定论。

文章摘要2:

解答: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动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保证义务的行为,能否认定其以实际行动放弃了先诉抗辩权,目前没有定论。


【理解与适用3】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保证义务的行为,能否认定其以实际行动放弃了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的使命是否也已经完成?一种观点认为,......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保证义务的行为,并不在《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的但书范围之内,特别是但书第4项规定的非常清楚,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被排除在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保证义务的行为,表明一般保证人已经以实际行动放弃了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已经没有异议,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用。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倾向于后一种观点,......需要指出的是,后一种观点也仅仅是本书的一家之言。这一问题的权威解答,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16-318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