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6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经研究认为,专家对《担保法解释》第35条提出的修改议案是正确的。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仍然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向保证人如实告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事实,否则,就构成欺诈。如果是主债务人主动找的保证人,那么主债务人也应当如实告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事实,否则,也构成欺诈,因为主债务人在自己已经享有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而本人不行使的情况下,还要求保证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当然构成欺诈。上述两种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行为都属于被欺诈,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强调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34

【理解与适用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5条对《担保法解释》第35条进行了完善,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侵权返还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反面解释规则,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其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在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35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提供保证】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