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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财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856 次 标签: D311【善意取得】 D399【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D597【无权处分效力】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2)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即使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抵押合同也不因此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2)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理解与适用1】《民法典》第399条第4、5项并非作为裁判规则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作为行为规则的警示性规定,旨在提醒当事人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关于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第399条第4项的法律后果,应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则担保合同虽然有效,但债权人能否取得担保物权,则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关于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第399条第5项的法律后果,也应贯彻区分原则: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因违反该项规定而无效,但是在相关强制措施或者监管措施解除前,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不得影响已经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也不得对抗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5-346

【理解与适用2】《民法典》继受《物权法》第184条,在第399条规定......由于该条第1、2、3项所列财产为禁止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因此对于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为标的物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当事人以该条第4、5项所列财产为标的物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6

【理解与适用3】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的效力......无论抵押人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都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在抵押人无权处分时,因抵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虽然已经履行,但债权人却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无法取得抵押权,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人损失,此时抵押人对于债权人的损失,须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7

【理解与适用4】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相应的登记,在出卖人或者抵押人欠缺处分权的情形下,也不能认为买受人或者被担保的债权人取得了所有权或者抵押权。对此,《民法典》第311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据此,如果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则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买受人或者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仍有权追回标的物。可见,此时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8

【理解与适用5】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效力......我们认为,标的物被查封、扣押,仅仅意味着该财产受到了处分限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问题是,在人民法院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后,权利人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处分限制以该财产设定抵押时,其行为的效力究竟如何呢?对此,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可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财产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如果违反处分限制就财产作出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则该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仅仅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言下之意即是,即使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处分、扣押、冻结之后,财产权利人就标的物所作从处分仍属有效,且可以对抗除申请执行人之外其他所有人,如被执行人或者财产的受让人等,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而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9

【理解与适用6】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设立抵押的行为性质|《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可见,《海关法》并未一般性地禁止当事人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或者质押,而仅仅是规定在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时,应经海关许可。......从规范目的的角度看,《海关法》第37条并非对当事人就海关监管货物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限制,而是对当事人就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限制。而且我们认为,从目的解释的规则来看,当事人合意设立的动产抵押权,也应为法律所认可,因为动产抵押权当事人合意即可设立,设立后不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只是实现动产抵押权时,要经海关许可。就质押权而言,其设立要经海关许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50-351

【理解与适用7】实践中有些人将没有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不动产登记仅仅是不动产物权的主要公示方式,而非不动产物权本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351

【理解与适用8】夫妻一方对外抵押了共有的房产,该房产被执行时,夫妻另一方以抵押未经其同意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抵押合同,能否支持?我们认为,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用于抵押的处理,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实为共有财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抵押,构成无权处分,按《民法典》第31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处理。第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按表见代理的原理处理;如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按无权代理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351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以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等设立抵押权的相关问题】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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