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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如何担保登记?

更新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1140 次 标签: 担保登记 动产担保登记 权利担保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 权利质押登记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法条链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国发〔2020〕18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参考资料

[1].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2].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https://www.crcrfsp.com/index.do
[3].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http://www.pbccrc.org.cn/zxzx/djfw/lis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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