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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3-01-24   浏览次数:5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已经被《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规定废止。

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关于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法律的规定没有变化,但司法解释有变化。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担保法解释》第7条对此种情况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显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不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担保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89-590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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