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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时担保人能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818 次 标签: 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 D701【保证人抗辩权】 D702【保证人拒绝履行权】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民法典》第702条仅适用于债务人未行使抵销权或者撤销权且担保人亦不行使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场合,此时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即债务可抵销范围内或者撤销权之债权人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内)。

文章摘要2:

【注解】(1)《民法典》第701条明确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且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担保人仍可以行使该抗辩;(2)担保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701条规定行使债务人的合同解除权之抗辩抗辩权,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规定承担责任;(3)合同解除抗辩权不适用《民法典》第702条规定,《民法典》第702条未规定合同解除情形并非漏洞。

解读:(1)《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民法典》第702条仅适用于债务人未行使抵销权或者撤销权且担保人亦不行使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场合,此时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即债务可抵销范围内或者撤销权之债权人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内)。


解析:

(1)根据《民法典》第701条之规定,担保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的,担保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担保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担保人可以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则主合同自始无效,担保合同亦被认定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人需要根据《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第682条第2款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债务人不行使撤销权导致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以及债务人放弃撤销权而担保人也不行使撤销权的场合,债务人仍然有权请求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个缔约过失的债权请求权和享有一个抵销权,抵销的范围是债权人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仍可以主张债权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有权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不撤销合同(《民法典》第702条仅适用于债务人没有行撤销权的情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条【保证人权利规则的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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