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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抵押权未办理转移登记能否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更新时间:2023-01-27   浏览次数:947 次 标签: 抵押登记 债权转让 D209【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D407【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D42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 D547【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文章摘要:

问题:债权转让时附属于债权的抵押权是否必须办理抵押转移登记?
解读:(1)债权转让无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2)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文章摘要2:

【注解1】(1)《民法典》第407条关于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的规定属于《民法典》第209条但书所称“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为要件;(2)《九民会议纪要》第62条、《民法典》第547条明确规定不因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而受影响。
【注解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条关于担保物受托持有之规定,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不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受影响。

问题:债权转让时附属于债权的抵押权是否必须办理抵押转移登记?

解读:(1)债权转让无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2)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解析:

(1)根据《九民纪要》第62条规定,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民法典》第547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注解】

(1)《物权法》第9条(对应《民法典》第209条)关于“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且采取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场合,而不适用于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或者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但未采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场合。因此,才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之后加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权法》第192条(对应《民法典》第407条)关于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的规定,正是《物权法》第9条(对应《民法典》第209条)但书所称“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3)因此,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是法律基于担保从属性而进行的直接规定,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应以办理变更登记为必要——为此,《九民会议纪要》第62条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民法典》在继受《物权法》第192条的同时在第547条对该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解读】《民法典》第407条“法律另有规定”是指——(1)《民法典》第547条“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抵押权随着主债权转让而一并转让,转让后是否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抵押权人变更手续,我们认为,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无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受让人即取得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71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条【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

【提示】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并无不当。

【解读1】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未作变更登记的,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

【解读2】为防止原抵押权人单独申请注销抵押权,债权受让人应当积极要求原抵押权人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武汉市亚洲贸易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随同债权一并转移的抵押权原则上不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除非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定有特殊约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要旨】在借款担保合同中,主债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受让人,但未对抵押物进行分割的,抵押物仍对主债权进行担保,受让人在其债权份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

①债权转让时抵押权应随同债权一并转移,抵押权证书原件是否移交对抵押权的转移和取得均不产生影响;

抵押权随同金融债权一并转移无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③同一抵押物担保不同的主债权,原债权人在将主债权分别转让时未对抵押物进行分割,抵押物所担保的仍然是全部借款。抵押人主张抵押物种用于为另案的主债权担保的部分不属于抵押物的,法院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

【提示】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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