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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权出让人起诉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受让人能否提起反诉出让人补缴不足出资?

更新时间:2023-01-31   浏览次数:508 次 标签: 反诉

文章摘要:

解读:股权出让人起诉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出让人补缴不足出资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两者并非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股权受让人不能反诉出让人补缴不足出资。

文章摘要2:

解读:股权出让人起诉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出让人补缴不足出资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两者并非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股权受让人不能反诉出让人补缴不足出资。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399号

【裁判要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原告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股权转让款。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以原告对其公司出资不实为由要求补缴股东出资。故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故法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股权转让纠纷与出资不足补缴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本案一审原告曾×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甘肃华慧能公司支付下欠股权转让款。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甘肃华慧能公司提起反诉,以曾×对深圳华慧能公司出资不实为由,要求曾×补缴股东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对甘肃华慧能公司的反诉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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