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受偿金额是否应当扣减担保人已经清偿金额?

更新时间:2023-01-31   浏览次数:4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2)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是按照债权人债权总额申报债权和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不应当扣减担保人已经清偿金额。

文章摘要2:

【注解】《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第2款“但是”之规定意味着——(1)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只有按照债权总额申报债权和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才有可能出现“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2)如扣减担保人已经清偿金额,则不可能出现“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

解读:(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2)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是按照债权人债权总额申报债权和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不应当扣减担保人已经清偿金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