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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监督案件能否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

更新时间:2024-02-14   浏览次数:6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1项规定,执行监督案件可以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或者复议法院重新审查。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1)执行裁定——一般应当作出执行裁定;(2)驳回通知——但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驳回通知书。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1项规定,执行监督案件可以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或者复议法院重新审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结案方式外,执行监督案件还可采用以下方式结案:

  (一)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异议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撤销执行复议裁定,发回复议法院重新审查;

  (二)按撤回执行监督申请处理;

  (三)终结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当作出执行裁定,但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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