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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未经登记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更新时间:2023-02-12   浏览次数:6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范围——(1)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标的物被抵押的已经取得占有或转移占有的买受人、承租人;(2)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和抵押人破产情形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文章摘要2:

【注解1】未经登记动产抵押不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注解2】已经登记动产抵押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在后承租人;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和抵押人破产情形),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
【注解3】动产抵押采取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不以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为理论基础,因此不能将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用于界定《民法典》第403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因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分本来就是模糊的。

解读:《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范围——(1)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标的物被抵押的已经取得占有或转移占有的买受人、承租人;(2)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和抵押人破产情形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解析1: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3条)。

【理解与适用1】关于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这里的第三人不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因为担保物权人之间的顺位,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415条确立的规则确定即可,无须考虑彼此之间是否为善意,否则有悖于建立统一的可预测的优先顺位规则的目的;二是这里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已经取得对标的物占有的买受人或者承租人,......三是有必要进一步区分第三人是买受人还是承租人——在第三人为买受人时,涉及的是抵押权是否对买受人有追加效力的问题,而第三人为承租人时,涉及的是租赁合同是否因标的物已经抵押而受到影响的问题。此外,为落实《民法典》消除隐形担保的目的,如果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对标的物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也应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向其主张优先受偿;在抵押人进行破产程序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67-468

【理解与适用2】《民法典》第403条的适用范围......但问题是,处理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是否就只能适用这一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民法典》第414条、第415条、第416条已就担保物权之间的清偿顺序作了特别规定,在涉及动产抵押权与同一财产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时,自应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第415条、第416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403条,否则有悖于《民法典》建立统一可预测的优先顺序规则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不应适用《民法典》第403条外,《民法典》第404条也是《民法典》第403条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70-471

【理解与适用3】“善意第三人”的司法认定......第三人的范围大致就可以勾勒出来:既不是普通债权人,也不是其他担保物权人。......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已经取得动产占有的买受人和承租人:在第三人为已经取得占有的买受人时,涉及抵押权是否对买受人有追及效力,即抵押权人能否向买受人主张抵押权的问题;在第三人为已经取得占有的承租人时,涉及租赁合同是否因标的物已经抵押而受到影响,即抵押权实现时是否须“带租”拍卖的问题。......因此,应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排除在《民法典》第403条的适用范围之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为落实《民法典》消除隐形担保的目的,我们认为,如果动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对标的物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则即使该债权仅仅是普通债权,也应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向其主张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72——473

【理解与适用4】在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即使当事人已经取得物权,但未办理登记,则该物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据此,第三人仍能够自原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物权。值得注意的是,此“善意取得”与《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是通过弱化物权的效力来实现对善意受让人进行保护,而后者则是通过赋予公示方式以一定的公信力来实现对善意受让人进行保护。以动产抵押为例,......但该善意取得并非因为买受人因信赖标的物上不存在抵押权而应受法律保护,而是因为法律为保护买受人的交易安全而限制了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73——474


解析2: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 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注解1】已经取得占有(如所有权保留)的善意受让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再具有追及效力。

(2)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注解2】已经取得转移占有的承租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再具有追及效力。

(3)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3】动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情况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所有的第三人(不再区分是否善意第三人)。

(4)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4】抵押人陷入破产情况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所有的第三人(不再区分是否善意第三人)。

【理解与适用】在抵押人进行破产程序后,由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既有可能是善意的,也有可能是恶意的,如果认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将可能给部分债权人带来不公平的结果,从而与破产程序追求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理念相冲突。由于破产程序更强调债权人公平受偿,在动产抵押没有登记公示的情况下,就其他债权人而言,动产抵押权要优先受偿,缺乏正当性,且容易出现抵押人与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倒签动产抵押合同的道德风险。因此,在抵押人破产的情形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73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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