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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债权企业能否留置?

更新时间:2023-02-24   浏览次数:345 次 标签: D448【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2款之规定,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可以留置;(2)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无权留置。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2款之规定,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可以留置;(2)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无权留置。


【理解与适用】本条所称“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是指企业之间因经营性的商事交易而发生的债权,从而排除当事人非因经营性商事交易而取得的其他债权,例如,通过债权转让取得的债权或者非基于法定行为取得的债权。......就此而言,即使是商事主体在其经营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交易而取得的债权,但如果该交易行为不具有经营的持续性,亦非本条所称的“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31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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