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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请求确认其为实际施工人?

更新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273 次 标签: 确认之诉 多个实际施工人 肢解分包

文章摘要:

解读:(1)谁是实际施工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2)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为“实际施工人”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1】肢解分包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比例承担支付责任。——参考案例: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522民初331号
【注解2】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区分承包人施工范围可根据发包人向税务局提交的开具发票报告确认承包人的工程量。——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1091号

解读:(1)谁是实际施工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2)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为“实际施工人”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724号

【裁判摘要】请求确认“实际施工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事实”,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当事人不能就某一事实提起确认之诉。故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如认为其系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资质借用合同关系、转包关系、违法分包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等。故原审法院经对案件证据予以综合审查并结合全部案件情况后认为,杨××请求确认其为履行案涉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522民初331号

【裁判摘要】(1)肢解分包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时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比例承担支付责任;(2)发包人不承担诉讼费用——对被告黔西能源公司对本案承担责任的金额,本案黄×为929251.54元、另案宋××应得工程款178296.00元、谭××为481059.95元,合计1588607.49元,占比分别为黄×58.50%、宋××11.22%、谭××30.28%,故被告黔西能源公司对本案黄×承担责任的金额为1263926.2元的58.50%即739396.83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1091号

【裁判摘要】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区分承包人施工范围可根据发包人向税务局提交的开具发票报告确认承包人的工程量——因博爱公司在案涉工程开始后自行引入章×参与施工,且未签订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对建威公司施工的工作面进行确认后办理移交,致目前无法区分建威公司与章×的施工范围,丧失鉴定的基础,是导致本案无法结算建威公司工程量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判决根据博爱公司向新罗区地税局提交的请求开具发票报告确认建威公司的工程量,并无不当。若博爱公司认为其已经向章×重复支付案涉工程款,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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