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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更新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811 次 标签: 债权转让 保险金转让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该转让行为有效。
【解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随即成为确定的、纯财产给付性质的债权,不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可以自由转让。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该转让行为有效。


【理解与适用1】转让人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亦有权转让保险金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86-390页。

【理解与适用2】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根据该条规定(备注:《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人寿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人寿保险不仅具有保障性,还有投资性。如果一概不允许转让,不利于债权人实现资金融通等目的和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故对于此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是否依据保障型和投资型予以区别对待,有待进一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86-390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旧)

  第二十四条21【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禁止】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删除】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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