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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能否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更新时间:2023-04-02   浏览次数:2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13条第2款规定——(1)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2)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文章摘要2:

【注解】“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的举证责任由投保人承担——应当有投保人举证证明保险人存在未说明、不实说明(错误说明或者夸大说明)及说明程度未达到通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状态等情形,由此可以推翻投保人签章的书面证据。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13条第2款规定——(1)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2)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保险人提供特别提示、提供条款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作了醒目标志等方式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即已尽到责任免除条款订入合同的提示义务。同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投保人一旦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签字,这种形式证据可视为投保人已实际理解了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同时也是证明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直接证据。任何一个理性人在签字时均应知悉签字的意义与作用,否则没有其他任何方式可以表明其已经同意或理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内容仅为“保险人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则尚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书”或“投保人声明”栏等签章确认的的内容,应当包括其表示“对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而已经明了”等。......在投保人于相关文书上对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予以签字或盖章认可的情形下,已有初步证据表明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此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主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举证责任转移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保险人存在未说明、不实说明或说明程度打不到“明确”等情形,则可以推翻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的签字的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05-309页。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十七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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