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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续保能否免除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更新时间:2023-04-02   浏览次数:4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续保或者多次签订保险合同不免除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文章摘要2:

【注解】保险人应当主动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给予其根据保障范围作出投保以及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重新作出决策的机会,保险人并不因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而能够免除其明确说明义务。—— [再审信箱]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能否免除,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第4辑(总第4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45页。

解读:续保或者多次签订保险合同不免除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十七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3.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但保险人仍然应当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9、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航空意外险等手撕式保单不需要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的除外。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险种向同一保险人再次或多次投保,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曾经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以本次投保中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全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所约定的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明确说明。会议认为,保险人是否履行其明确说明义务应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一)保险人应于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之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否则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保险人应当证明,其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的同时也提供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二)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做出能够使其明白该条款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解释。是否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做出解释,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记载投保人已领阅保险条款,保险人对全部条款已作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含义,同意投保等内容。投保人声明栏应由投保人本人签字。

  (四)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范围至少应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或免赔率或者绝对免赔率、投保人违反保证条款导致的免责、援引法律规定导致的免责等内容。

  (五)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会议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民商事合同,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他民商事活动原则。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团体险合同,保险人应向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仍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是询问告知制,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投保人证明该告知内容不在保险人询问范围的,人民法院对保险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四、保险人以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险种向同一保险人再次或多次投保,其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过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应该免除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变动内容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9、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航空意外险等手撕式保单不需要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的除外。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险种向同一保险人再次或多次投保,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曾经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以本次投保中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下列情形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免责条款是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同种类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得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3.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但保险人仍然应当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十九条(说明义务的适用)保险人的分支机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因为其他分支机构已与该投保人订立有同类保险合同而减轻或免除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续保时,保险人不因曾与该投保人订立有同类保险合同而减轻或免除说明义务。


经典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1民终1316号

【裁判摘要】保险人对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不因与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条款第二次订立保险合同而当然免除——关于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平安财险广西分公司上诉主张本案涉案系蔡××第二次向平安财险广西分公司投保,属于续保,蔡××第一次投保商业险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的签名属于蔡××亲笔签字,可见平安财险广西分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向蔡××进行提示说明义务,蔡××是明知事故后逃逸是免赔范围。本院认为,投保人续保属于与保险人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建立新的保险合同关系,即便新的保险合同条款与前一次无异,仍不能当然免除保险人应就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亦不能当然推定投保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涉诉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蔡××"的签名非蔡××本人所写,且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平安财险广西分公司履行了向蔡××交付保险条款并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对蔡××不具有约束力,平安财险广西分公司主张依据保险条款应予免赔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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