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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23-04-08   浏览次数:623 次 标签: 预交保险费 预缴保险费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以是否符合“承保条件”来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1)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解析】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第6条规定——(1)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且符合“承保条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1】订立保险合同有关行为——(1)投保单(保险人接受保险单不能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2)预收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不是保险合同成立必要要件,仅预交保险费尚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3)内部核保(保险人同意承保);(4)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内容佐证)。
【注解2】在投保人预交保险费的情况下,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关键在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即保险人是否已经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以是否符合“承保条件”来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1)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解析1: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1)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解析2:预交保险费的保险责任承担存在4种不同观点——

(1)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应当视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参见:法条链接1);

(2)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承保条件应当区别对待,人身保险尚需待体检结果的,保险合同未成立(参见:法条链接2);

(3)认为保险合同视为成立及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符合承保条件及保险人自身存在过错(参见:法条链接3);

(4)认为应当根据保险费交纳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还是合同成立要件来判断(参见:法条链接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投保人提出财产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财产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1、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导致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对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一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1、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导致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对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保险人尚未出具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或收取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等待体检结果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问题

  1.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1)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2)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89.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问题

  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1)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2)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六条(保险人预收保费)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对拒绝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应当及时退还预收保险费,如未及时退还,还应赔偿投保人相应的利息损失。 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预收保险费后,非因投保人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未对投保及时处理,合理期限届满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则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向投保人退还预收保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前款情况下,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本条所指的合理期限,应根据保险行业的通常标准进行判断。


法条链接4:

辽宁省高院关于印发全省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7、保险费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条件的,该保险合同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果有证据证明未交保险费的责任在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按有效对待。

  28、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付作为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条件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以保险费的交付作为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条件的,在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所约定的承担责任的条件未成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虽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已经缴纳了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29、保险人虽未收取保险费,但已开据了保险费收据的责任承担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依约缴纳保险费,而保险人却给投保人开具了保险费收据,应视为保险人准予投保人迟延缴纳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关系已经成立,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0、在保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保险合同因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应当包括:(1)缔约费用,比如投保人因订立保险合同而赶赴保险公司所支出的费用,投保人支付的体检费用,保险人察看保险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等;(2)准备履行保险合同所支出的损失,比如投保人误以为保险合同生效成立而支付的保险费等费用;(3)保险合同当事人支出的上述费用损失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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