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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实告知义务主体是否包括被保险人?

更新时间:2023-04-08   浏览次数:206 次 标签: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文章摘要:

解读:(1)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主体仅限于投保人;(2)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主体不包括被保险人。

文章摘要2:

【注解】(1)如实告知义务主体限于投保人;(2)投保人告知内容包括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保险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

解读:(1)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主体仅限于投保人;(2)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主体不包括被保险人。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加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四条 对于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十八条 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应为各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以使投保人知道询问的内容。保险人仅向学校进行询问而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七)关于用工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成员投保人身险的,保险告知义务的主体和被保险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会议认为,团体人身险中,投保人有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无法定告知义务

  用工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险的,被保险人按投保单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确定。被保险人人员名单变动,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承保风险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提出增加保费或拒绝承保的请求。保险人经通知未在合理期间内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建筑行业等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行业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未附被保险人名单的,保险人在未超出其承保人数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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