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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范围是否包括投保人应知事项?

更新时间:2023-04-08   浏览次数:2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我国《保险法》未对告知义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保险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为投保人“明知”事项,未规定“应知”事项。(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第1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问题为限,且限于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况。

文章摘要2:

解读:(1)我国《保险法》未对告知义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保险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为投保人“明知”事项,未规定“应知”事项。(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第1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问题为限,且限于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 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对于不属于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四条 对于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一)关于如何确定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会议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就自己已知或应知事项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范围限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问题。保险公司未询问的视为非重要事项,投保人无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询问内容应明确具体。

  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的内容,投保人签字的,视为投保人对询问内容已经告知;保险代理人明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同意承保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对其不知道的事项未作披露,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十四条(如实告知义务范围、内容、举证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仅在保险人主动询问的情况下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问题为限,且限于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的情况。

  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询问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续保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不因曾与该保险人订立过同类保险合同而减轻或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3号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亦存在阻碍行为,应当酌情减轻投保人未履行的主观过错

【裁判摘要】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向保险人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依据冯××提交的其与平安北京分公司业务员梁××的通话录音内容,冯××已经告知了田××有饮酒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冯××对于田××的饮酒量是明知并且有意不告知,因此原审判决将冯××的主观过错认定为重大过失并无不当。平安北京分公司主张应认定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注解1】投保人应当知道的事项范围且该事项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该事项,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注解2】法定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包括被保险人——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签订保险合同应当是知情并同意的,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应视为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

·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三:王××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如实告知与承保人诚信询问及审慎核保的认定

【裁判要点】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界限。首先,以保险人“询问”为限。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其次,以投保人“明知”为限。投保人“明知”应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件,客观上应明确是否存在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保险人询问的疾病),主观上应明确投保人是否实际知晓该重要事项。

2.保险人作为设计相应险种的专业机构,应当预见相应险种所针对的受众对所涉险种的相关知识存在认知上的不足,在承保之时应进行诚信询问并通过前置健康体检筛查等方式尽到审慎核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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