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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概括性条款是否属于如实告知义务之询问?

更新时间:2023-04-08   浏览次数:3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规定——(1)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属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询问;(2)概括性条款不具有具体内容的,不属于如实告知义务之询问,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我国保险法明确采取询问告知的立法模式——“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的兜底条款实质上是变相将询问告知变成了主动告知,不符合保险法规定。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规定——(1)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属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询问;(2)概括性条款不具有具体内容的,不属于如实告知义务之询问,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概括性条款是指缺乏具体内涵、外延难以界定的条款。实践中,概括性条款一般是以“其他”“除此之外”等兜底的方式出现,如近三年内是否患有其他疾病、除前述四项外是否做过其他检查等。概括性条款将列举条款里未提及的问题全部囊括进入,实质上是要求投保人承担主动、无限告知义务,从根本上违反了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所以,保险人的询问必须具体、明确,不能随意采取概括性条款。保险人采用这种兜底条款进行的询问视为没有询问。根据实践的需要,应允许保险人使用一些形式上类似于概括性条款的表述,但内容上仍应达到相对具体的程度。至于是否达到相对具有程度,审判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不是所有的包含有“其他”“除此之外”等表述的条款都属于概括性条款,尤其是“其他”所限定的内容有明确指向的。如是否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是否患有其他肿瘤疾病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69-178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12.保险人在投保单询问表中设计的“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违反了有限告知原则,应当认定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在询问表、告知书等上面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询问方式的,视为没有询问。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全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关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所约定的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明确说明。会议认为,保险人是否履行其明确说明义务应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一)保险人应于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之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否则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保险人应当证明,其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的同时也提供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二)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做出能够使其明白该条款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解释。是否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做出解释,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记载投保人已领阅保险条款,保险人对全部条款已作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含义,同意投保等内容。投保人声明栏应由投保人本人签字。

  (四)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范围至少应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或免赔率或者绝对免赔率、投保人违反保证条款导致的免责、援引法律规定导致的免责等内容。

  (五)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会议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民商事合同,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他民商事活动原则。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团体险合同,保险人应向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仍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是询问告知制,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投保人证明该告知内容不在保险人询问范围的,人民法院对保险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7、保险合同订立或效力恢复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书面(包括投保单、风险调查问卷或其它书面形式)询问为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90.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实应为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主要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事实情况,且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的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可以因此免除投保人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的机构对其进行体检而免除。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虽应保险人的要求进行指定体检,但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保险人询问范围内的疾病,且指定体检未发现该疾病,投保人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保险人询问范围内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应保险人的要求进行了指定体检,且指定体检已发现未如实告知的疾病,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与投保人的告知不符而仍然承保,或者体检机构未将体检结果告知保险人以致保险人仍然承保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缔约或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仍承保的,对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保险人在投保单询问表中设计的“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违反了有限告知原则,应当认定无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十四条(如实告知义务范围、内容、举证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仅在保险人主动询问的情况下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问题为限,且限于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

  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询问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续保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不因曾与该保险人订立过同类保险合同而减轻或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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