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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23-04-08   浏览次数:1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我国法院在审判中一般采取因果关系说——(1)非因果关系说认为只要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无论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2)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投保人未告知事实与发生的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我国法院在审判中一般采取因果关系说——(1)非因果关系说认为只要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无论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2)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投保人未告知事实与发生的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理解与适用】保险人拒赔的条件(1)保险人实际行使合同解除权。......(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内容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219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不属保险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具有决定性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6、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未告知保险人的事实,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7、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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