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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发出后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470 次 标签: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危险程度增加

文章摘要:

解读:(1)《保险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发出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保险责任。

文章摘要2:

【理解与适用】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就该问题明确表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通知发出后,保险人回复解除合同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04页。

解读:(1)《保险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发出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保险合同变更问题

  第十条(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有权在三十日内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如果保险人在三十日内未及时作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视为其放弃法定权利。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受让人承担赔付责任。

  第十一条(新增保险费缴纳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选择增加保险费的,如在受让人缴纳新增保险费前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权扣除投保人未交付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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