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货币鉴定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
解读:货币鉴定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当事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16条对货币真伪鉴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属适用法律错误,不予支持。
解读:货币鉴定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经典案例:
·(2011)和行初字第47号;(2012)一中行终字第233号
——货币真伪鉴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作的货币真伪鉴定,是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货币真伪所作的科学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假币持有人对货币真伪鉴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应参照适用。
【案号】一审:(2011)和行初字第47号;二审:(2012)一中行终字第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