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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能否判决终止合同?

更新时间:2023-08-25   浏览次数:421 次 标签: 合同终止

文章摘要:

解读:(1)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形下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而非终止合同(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申268号);(2)在当事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判决合同终止履行(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终63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86号);(3)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情况下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合同已经自然终止,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合同终止后果(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3829号)。

文章摘要2:

【注解】当事人约定符合一定条件有权终止合同是解除合同还是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符合一定条件有权终止合同属于附条件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212号

解读:

(1)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形下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而非终止合同(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申268号);

(2)当事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判决合同终止履行(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终63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86号);

(3)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情况下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合同已经自然终止,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合同终止后果(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3829号)。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经典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申268号

【裁判摘要】解除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本案中,重庆硕天与四川华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四川华联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时间已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时间。重庆硕天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已明显不能实现,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条件,重庆硕天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原审法院在本应直接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对因解除合同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之情形予以确认,判决终止重庆硕天与四川华联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有不妥,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终638号

【裁判摘要】港基公司和欣益顺公司在通知解除其与鸿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后的第二天,即与华视公司签订协议,另行合作开发建设“御海坊”项目。华视公司已依约向该项目投入合作建设资金,将“御海坊”项目建设至封顶,鸿业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与港基公司共同进行“御海坊”项目的合作开发建设。因此,港基公司和欣益顺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应终止履行。

【解读】(1)当事人诉请解除合作开发协议;(2)一审判决确认合作开发协议已经解除;(3)二审认为合作开发协议未解除,已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应终止履行,并改判合作开发协议终止履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3829号

【裁判摘要】故本案中,映代码公司并未履行《视频特效制作合同》内容,麦堂娱乐公司合同目的亦未能实现,现《视频特效制作合同》已过合同期限,双方合同关系已自然终止,一审法院判决映代码公司返还麦堂娱乐公司特效制作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解读1】麦堂娱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麦堂娱乐公司与映代码公司签署的《电影(封魔传)视频特效制作合同》;2.判令映代码公司退还特效制作费60万元;3.判令映代码公司支付违约金67.5万元;4.判令映代码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5.诉讼费由映代码公司负担。

【解读2】一审法院判决:一、映代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麦堂娱乐公司特效制作费六十万元;二、驳回麦堂娱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解】(1)合同终期已届满提出解除请求不予支持(终止意味着合同已经丧失效力,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的合同),合同止后提出解除诉请没有法律依据;(2)终期附款合同终止性质属于“自然终止”;(3)虽然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了,但对于之前的合同履行情况仍然有评判及问责的权利,即在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没有履行的情形下,在合同目的未实现时应返还其给付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86号

【裁判摘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根据约定涉案合同的有效期已经届满。而且,涉案合同的类型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作为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完成并向委托方交付符合要求的开发成果,该合同义务属非金钱债务。根据已查明事实,远昊公司交付的软件尚有酒店部分功能未开发,虽然远昊公司称该部分未完成系炳格公司的原因,并主张除去该部分开发内容,而炳格公司却要求远昊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该部分完成。可见,双方并未就酒店部分功能开发与否达成一致意见。除此之外,软件测试完善、BUG修复、售后服务与人员培训等工作亦未完全履行完毕,上述内容的履行均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原审法院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且炳格公司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并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合同具有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应终止履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解读1】远昊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炳格公司向远昊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70000元。

【解读2】炳格公司反诉请求:1.确认炳格公司与远昊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0日解除;2.判令远昊公司向炳格公司返还合同款70000元;3.判令远昊公司向炳格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元。

【解读3】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尚存在部分内容未开发,测试工作未完成等非金钱债务未履行,该些内容的履行均需要远昊公司、炳格公司互相配合、协商一致,在炳格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情况下,难以强制炳格公司履行,故涉案合同尚遗留有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而上述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不再履行,亦足以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炳格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且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实质是在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终止炳格公司和远昊公司之间基于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确认涉案合同终止履行。

【解读4】一审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的《高尔夫订场及高尔夫自由行WEB系统项目合同》终止履行;二、驳回原告本诉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212号

【裁判摘要】未达到销售额双方可提出终止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涉案《物业租赁协议》第9.2条约定“如果第5个日历年末销售额达不到2亿元或第10个日历年末销售额达不到4亿元,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协议。经协商后,提前终止协议,不视作违约,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如其它单方面的行为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当年起前三年租金的一半作为退场补偿”。因各方当事人对商之都新华店第5个日历年的销售额未达到2亿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并不缺乏依据。商之都公司、商之都新华店再审申请称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当出现“第5个日历年末销售额达不到2亿元”时,约定的解决途径应该是“经协商后,提前终止协议,不视作违约”,并据此称提前终止协议的前提是“协商一致”。但从涉案《物业租赁协议》第9.2条的文字表述看,上述条款中并无“协商一致”的记载,商之都公司、商之都新华店该部分再审申请理由与协议约定不符,对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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