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带押过户?

更新时间:2023-04-16   浏览次数:261 次 标签: D406【抵押财产的处分】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第406条关于“带押过户”之规定主要适用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形;(2)法院直接判决带押过户一般只适用于当事人有“带押过户”约定且符合《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情形。

文章摘要2:

【注解】(1)《民法典》实施前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带押过户”;(2)《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带押过户”。

解读:(1)《民法典》第406条关于“带押过户”之规定主要适用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形;(2)法院直接判决带押过户一般只适用于当事人有“带押过户”约定且符合《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情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溯及适用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废止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经典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543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虽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对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能否转让问题,民法典对此前的规定进行了发展性的修订,如果适用民法典不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涉案房产抵押期间,深华城市公司与深华物业公司、案外人深圳市深华贸易发展公司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深华物业公司代深华城市公司向改制时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深圳户籍在岗员工和已实行内部退养的员工支付补偿安置费和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7199335元,深华城市公司则同意将案涉房产抵偿给深华物业公司。该方案已经得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同意,符合当时国有企业改制财产处置审批政策要求。上述协议签订之后,深华物业公司已经付清前述款项,深华城市公司也将案涉房产已经交由深华物业公司占有、使用。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上述规定,认定案涉物业虽然设立了抵押,但可以转让,从而支持深华物业公司要求深华城市公司协助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的主张,符合上述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深华物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依据相关房产过户规定,判令深华城市公司协助深华物业公司办理涉案物业过户手续,并未超出一审起诉请求。一审法院该判决亦未改变涉案协议约定深华物业公司自行与抵押权人协调办理过户,深华城市公司予以配合的内容。至于深华城市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的具体义务,相关房产过户规定已有相应规定,一审法院该判项并无不当。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8163号

【裁判摘要】因涉案房产设立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银行不同意带押过户,现原告同意替被告清偿银行贷款、涤除抵押,涉案房产过户已不存在障碍,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彭×协助过户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替被告清偿的银行贷款本息,最终由两被告向原告清偿。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66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案涉房屋目前仍登记在郑××、魏××名下,案涉所有权并非不明或存在争议。因此,袁××直接请求确认案涉房产为其所有不符合物权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郑××、魏××协助其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及相关合同义务,应予支持。袁××在二审判决前已结清了案涉房屋的银行贷款,根据古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5月17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可以证明案涉房产现已不存在抵押或查封情形。房屋的抵押登记已实际解除且不存在被查封的情况,郑××、魏××与袁××办理产权过户并不存在抵押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形,袁××要求魏××、郑××依合同约定协助其办理过户的请求,可予支持。

参考资料

[1].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德市商转公贷款不动产二次抵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gjj.ningde.gov.cn/zcfg/zywj/202303/t20230324_1744801.htm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