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范围是否仅限于因第三人侵权行为所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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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范围为被保险人可以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赔偿请求权等损害赔偿请求权——(1)《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表述,并未限制规定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理解为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将“损害”理解为仅指“侵权损害”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四、《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赔偿请求权是否限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答: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籍由保险合同获得超出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利益。当被保险人就其损失既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请求权,又可以向第三者主张任何一种赔偿请求权的,就有通过保险事故获得双重赔付的可能,也就应当适用保险代位制度。
故当被保险人因侵权、违约等对第三者享有请求权的,保险人均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具体而言,《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赔偿请求权不仅包括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包括违约赔偿请求权,还包括不当得利返还清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权等。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