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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再保险能否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更新时间:2023-04-16   浏览次数:1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保险人代位金额不应扣除再保险给付部分;(2)再保险人向保险人给付再保险赔偿金后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只能根据再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将其代位取得的赔偿金进行分摊。

文章摘要2:

解读:(1)保险人代位金额不应扣除再保险给付部分;(2)再保险人向保险人给付再保险赔偿金后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只能根据再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将其代位取得的赔偿金进行分摊。


【理解与适用】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请求权及以何种方式行使。一致观点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人应作扩大解释,包括再保险人。至于行使方式上,倾向性观点认为,再保险遵循同一命运原则,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利益和义务上有着共同命运,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支付、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单独处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代位求偿权也应遵循该原则,原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后再摊回给再保险人,这也符合国际保险实务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39-141页。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再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不享有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但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赔偿额有权要求按再保险比例予以返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三、保险人能否就已经投保再保险的部分,一并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是否应当审查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答:再保险又称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对危险的承保责任,基于再保险合同关系,一部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原保险和再保险之间,虽有关联,但在法律关系上各自独立。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人投保再保险的,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因此受到影响。保险人可以就全部金额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获得赔偿后按再保险合同分摊给再保险人。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因再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故法院无需审查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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