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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23-04-16   浏览次数:2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除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外,夫或妻一方以家庭共有财产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债权债务混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不属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除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外,夫或妻一方以家庭共有财产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债权债务混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不属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法条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二十七条 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同一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

·2015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十:甲某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夫妻之间的财产侵权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要旨】商业三者险本质上是责任保险,即以对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为前提。夫妻双方各自驾驶的车辆互撞发生交通事故的,夫妻分别为侵权人和受害人。在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夫妻双方别产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以家庭共有财产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债权债务混同。由于独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并不存在,被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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