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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责任保险人参与权?

更新时间:2023-04-16   浏览次数:358 次 标签: 保险人参与权 保险人和解参与权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1)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2)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有权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

文章摘要2:

【注解1】责任保险人参与权是指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过程中享有决定、和解以及进行抗辩的权利。
【注解2】保险人未参与的和解、调解对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1)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2)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有权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


【理解与适用】合同中保险人参与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参与权的,并未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减轻保险人义务或排除被保险人权利,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有些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进行承认、和解或赔偿的,保险人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这类条款排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388-390页。

【裁判观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性观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就被保险人的责任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应受其约束,被保险人据此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未经保险人参与或者保险人虽参与但对调解协议明确表示不认可的,保险人有权对保证责任范围重新予以核定;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和解参与权有约定的,如果未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减轻保险人义务或排除被保险人权利,应当认定其效力,对此结合具体内容予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观点》(总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40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机动车或其它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保险人均有权重新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61.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责任保险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依据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责任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由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保险人参与或者保险人虽参与但明确表示不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参加与第三者的和解,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并且核定范围与和解数额不存在明显不公平或者超出保险人赔偿范围的,保险人应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的赔付数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主张按照协商确定的赔付数额认定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保险人又不予认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赔偿金额已由生效判决确定的,被保险人据此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予支持。如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采取调解方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在审理后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需要可对相关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核。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凭生效民事判决书及已向第三者履行的凭证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不必另行出具费用票证或其他赔偿凭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6.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人理赔数额的依据,但调解中的数额与保险人核定的理赔数额有较大差距的情形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17、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赔偿金额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对该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无异议,但是根据有效合同条款约定,要求扣除相应的免赔、比例赔偿或不予赔偿等项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赔偿金额系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程序确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人请求对相关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九)关于车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险,不含交强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投保人)与第三者的侵权诉讼中,能否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保险人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 编辑本段 回目录

  会议认为,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追加。

  保险人未参加侵权诉讼,侵权案件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没有直接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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