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
文章摘要:
【解析】(1)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不属于无效合同);(2)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可以对抗费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但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2】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2款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
解读:《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债务人可以对抗非善意第三人,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债务人均不得对抗第三人;(3)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等方式制约债权人转让债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民法典》第六章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1012合同中“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无权转让本合同或其中任何权利”的约定不能对抗华融湖北分公司,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020)沪0117民初10206号;(2021)沪01民终3638号
——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前民法典时代,债权人若转让了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其法律后果如何,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判决书针对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所涉及的三个主体、三个法律关系展开阐述,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债务人不得依据借款合同中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来对抗债权受让人,但债权人可能要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