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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能否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23-04-22   浏览次数:3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可以提供默示合意管辖制度来解决,只要被告不进行抗辩并参加诉讼辩论即视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解读:可以提供默示合意管辖制度来解决,只要被告不进行抗辩并参加诉讼辩论即视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一、在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二条时,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单上记载的保险人为被告。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部分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外埠,其上海分公司在本市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中以保险公司名义出具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就管辖问题询问被告,被告同意接受管辖或不明确表示异议的,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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