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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取缔性质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3-04-23   浏览次数:2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取缔既可能是行政强制措施,也可能是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行政机关采取的具有措施确定取缔的性质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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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取缔既可能是行政强制措施,也可能是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行政机关采取的具有措施确定取缔的性质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理解与适用】从时间情况看,“取缔”是国家对违法活动采取的一系列制止性、制裁性措施的统称。这些措施既可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比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也可能包括行政处罚,比如国务院国函[1994]111号文件批复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中关于“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货,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又比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取缔”在很对情况下是一个统称,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而要看行政机关取缔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什么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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