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行政行为延期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行为的延期行为独立于相关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2:
【理解与适用】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与原查封、扣押决定之间既紧密相连,又相对独立的,其性质与许可延续行为是一致的,可以认为是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不服,可针对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自其知道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其收到原查封、扣押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延长期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根据《若干解释》(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156页。
解读:行政行为的延期行为是独立于相关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5.延长行政许可期限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行为是独立于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在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许可期限延长的理由是否合法、与此前的许可内容是否一致,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等情形。(42号)
经典案例:
·夏×等诉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延长通知纠纷案
【裁判要旨】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