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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是否包括裁判文书中有关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

更新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286 次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

文章摘要:

解读:(1)第三人撤销执行的撤销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2)裁判文书中有关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文章摘要2:

解读:(1)第三人撤销执行的撤销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2)裁判文书中有关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经典案例:

·韦某某、周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463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对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和起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具备上述主体资格的第三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属于人民法院应依法主动予以审查的事项。

【摘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因此,裁判文书中有关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解读1】(1)原诉审理的代持股权归属问题,属于确认之诉;(2)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原股东并非原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针对原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3)第三人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应主动审查的范围。

【解读2】基本案情:(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90%的股权其中70%的股权转让给A,并由A指定的B代为持有;(2)丙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A,并由A指定的B代为持有;(3)A以B是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为由,将B及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C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75%的股权份额返还给A,并协助A办理该部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4)后丙公司股东D以丙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未经股东会表决、股权转让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D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二审生效判决。

·上海师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诉章炜刚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高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应仅限于生效判决的主文部分,而排除了生效判决中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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