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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撤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2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任命产生的,企业不能以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提起行政诉讼;(2)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擅自撤换侵犯了企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人事自主权,企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1)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任命产生的,企业不能以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提起行政诉讼;(2)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擅自撤换侵犯了企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人事自主权,企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我们认为,在审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撤换的行政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

  一是注意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任命产生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当然有权力予以撤换,企业不能以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是由选举产生的,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越俎代庖,直接擅自撤换的,则侵犯了企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人事自主权,企业得提起行政诉讼。这同时也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根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任免厂长(经理)的报告,作出批准职工代表大会任免厂长(经理)报告的决定,不能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为行政机关批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实际上是在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二是在特定情形下,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性质有所区别。行政机关对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撤换行为属于内部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撤销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能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同时,也可能是违背法律规定作出的,例如前述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而直接撤换的行为就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委派其作为管理企业的代表,是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代表。如果不允许被撤换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行政诉讼,将非常不利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在特定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其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体现了这一精神,即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问题已经和正在发生不断的变化。政企关系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精解是否能够真正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得更为复杂。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撤换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需要动态地加以考虑。——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第三版》(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93~294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青羊区大通商贸公司企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大通商贸公司是由成都市青羊区城乡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局申办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表明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也由环境卫生管理局变更为青羊区城乡管理委员会。青羊区城乡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许东风的大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暂停公司营业活动的决定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判决予以维持。

【注解】行政机关撤换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县委工交财贸部作出的“免职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不能视为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故市第二运输公司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经典案例:

·刘××不服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侵犯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处理决定行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2期(总38期)】

【摘要】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都蒲江小蘖碱厂、成都市朝阳印刷厂和成都鹤山矿泉饮料厂的建厂资金均是上诉人刘本元个人投资,其分配形式、经营管理实际上是按私营企业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的规定,上述3个企业应为私营企业,企业财产属刘本元所有。被上诉人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的免去刘本元厂长职务和任命他人为厂长的决定,以及查封企业财产的行为,是于法无据的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致使刘本元失去了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又使其无法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侵犯了刘本元的财产所有权和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故对被上诉人的行为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解读】行政机关任免私营企业厂长以及查封企业财产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的免去私营企业主厂长职务、任命他人为厂长的决定,以及查封企业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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