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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将农用地用于处置垃圾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433 次 标签: 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无效租赁合同

文章摘要:

解读:土地承包人将所承包的水面养殖用地出租给个人用于填埋建筑生活垃圾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2:

【注解】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填埋建筑和生活垃圾用途或合同中约定用途为养殖,但承租人在履行过程中擅自将鱼塘用于填埋垃圾——(1)合同应为有效;(2)承租人未依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读:土地承包人将所承包的水面养殖用地出租给个人用于填埋建筑生活垃圾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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