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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在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

更新时间:2023-04-30   浏览次数:3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2)行为人在搜索结果内容中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产生售前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2项禁止的混淆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文章摘要2:

解读:(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2)行为人在搜索结果内容中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产生售前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第2项禁止的混淆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商标使用】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的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经典案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知)初字第3273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

——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

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2.行为人在搜索结果内容中使用他人商标,未在其网站中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产生售前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的混淆情形。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知)初字第3273号(2015年8月6日)】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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