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更新时间:2023-05-02 浏览次数:2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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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全称或者简称)注册商标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但是具有显著特征且符合商业惯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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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全称或者简称)注册商标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但是具有显著特征且符合商业惯例的除外。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及显著特征的取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8.5 【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
诉争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或者简称,而申请人与该企业全称或者简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诉争商标标志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或者简称构成,或者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或简称的,在不属前款所指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具有显著特征且符合商业惯例的除外。
前述企业全称或者简称以容易使公众将其作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为认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