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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跨地区劳务派遣是在被派遣单位所在地还是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更新时间:2023-05-06   浏览次数:2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而是在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仍然有效。

文章摘要2:

【注解】跨地区劳务派遣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沪03行终78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沪行申70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4616号

解读:(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而是在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仍然有效。


法条链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经典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豫行申528号

【裁判摘要】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而是在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仍然有效——关于参保地的问题。虽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以外为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一律无效。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缴纳工伤保险,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因此,应认定南阳海汇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为孙××在汤阴县办理的参保有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沪行申704号

【裁判摘要】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即再审申请人建智公司派遣原审第三人戴××至企业注册地在广州市的美赞臣公司任促销员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即美赞臣公司的注册地广州市为原审第三人戴××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审第三人按照缴费地的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在原审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后,再审申请人为原审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再审申请人其申请办理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原审第三人的申请作出了裁决,保障了原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沪03行终786号

【摘要】上诉人建智公司为原审第三人戴××向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派遣原审第三人工作的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原审第三人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当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以上诉人在本市申领原审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为由,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办理情况回执,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原审第三人的申请作出了裁决,保障了原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建智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4616号

【裁判摘要】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建智公司在上海市为戴××缴纳了相应社保。然而,在戴××发生工伤后,建智公司协助其申请社保赔偿时,社保机构驳回了建智公司的请求。建智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生效判决驳回了其的行政诉讼请求。有鉴于此,原审法院驳回建智公司的诉请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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