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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告知备案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3-05-06   浏览次数:307 次 标签: 行政备案

文章摘要:

解读:告知性备案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性质,不会对原告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文章摘要2:

【注解】告知性备案不可诉。

解读:告知性备案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性质,不会对原告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经典案例: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0502行初75号

【裁判摘要】告知性备案不可诉|告知性备案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性质,不会对原告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故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上述备案更多是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条件下备案的义务,该备案义务一般以行政相对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至环保部门为履行完成,本院经检索未查询到对一般变动的备案需要环保部门确认、回函或批准为生效规定,备案仅仅是为了管理需要而履行的手续,属于事后性、告知性、公示性备案,是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之体现,而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可诉行政行为。该备案行为的目的是后续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备案信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备案不实进行处理处罚,此时作出的行政行为方才可诉。本案被诉的备案,在案涉变动性质确定为“一般变动”正确合理的前提下,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性质,不会对原告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故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要求本院确认该行为违法亦同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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