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土地督查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3-05-21   浏览次数:191 次 标签: 土地督查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可诉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为

文章摘要:

解读: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职责限于内部监督检查,土地督查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2:

解读: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职责限于内部监督检查,土地督查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096号

【裁判摘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职责限于内部监督检查,不履行查处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可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职责限于监督检查,不直接查处案件,土地督察行为属于内部监督行为,具有内部性,并非原国土资源部对外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行为。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在审查孟××等人的复议请求后,认定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本案属于向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责类的案件,因此原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相关词条